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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用户须知

依据《泰安市供热条例》制定本热用户须知。
一、条例第十五条:供热工程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保修期相应顺延。供热工程保修期届满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设施交接协议书。供热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尚未解决的,建设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保修责任。
对于因供热设施施工质量造成的供暖效果不达标,用热户应当主动积极联系建设单位,责成整改,直至完善。供热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尚未解决的供热企业不承担此责任。
二、条例第二十一条: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5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申请用热户数未达到总户数50%的,在确保供热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供用热双方对供热温度、供热时间等达成协议后,供热企业可以供热。
对于申请用热户数未达到总户数50%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广大用户要求提供供热服务,存在着边户、独户耗热和供热系统运行不畅等因素,供热企业无法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
三、条例第二十七条: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三)擅自增加用热面积。(四)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的热水。(五)擅自开通供热设施用热。(六)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用户因以上行为致使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供热企业不承担相应责任,给供热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热用户一旦发生上述行为,将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供热企业视损失情况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四、条例第三十六条: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
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的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责任,由用户承担。热用户对于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设施有维护权,因设施损坏或者管理不当造成跑水等事故,由此带来的损失和责任均由热用户自行承担。经过复原,需热力公司专项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用暖。
热用户: 楼 单元 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2021年10月13日